勘管办转发《住建部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市函〔2013〕200号)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