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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委提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1970-01-01

近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通知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印发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此规定对于落实岩土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法律责任,保证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知要求:

一、自200991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岩土工程项目,我市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对年龄超过70岁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续注册手续。个别年龄达到70岁,但身体状况良好、能完全胜任工作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同时提交聘用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在本单位执业的证明,市规划委可受理其延续注册事宜。

四、在过渡期内,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2号院二号楼 102

电话(传真):010-68016541

邮箱:xiehuigongyou205@126.com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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