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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签字签章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1970-01-01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的实施,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保障岩土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结合半年多来我市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落实岩土工程项目相关签字签章制度

200991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岩土工程项目,应按照我委《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市规发〔20091429号)要求,严格执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应在《暂行规定》中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文件目录(试行)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简称签章)。凡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在过渡期内(2009912012831),勘察设计单位从事的甲级、乙级、丙级岩土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审核人或审定人等岗位中,至少须有1人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章。

二、严格执行过渡期内《外聘协议书》的有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2009912012831),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但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严格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要求执行,并将《外聘协议书》复印件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统一装订。

《外聘协议书》应按岩土工程项目签订,签定《外聘协议书》需经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同意,经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协议双方单位公章,《外聘协议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岩土工程项目名称;

(二)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技术责任;

(三)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姓名、注册号及注册有效期、项目中承担的岗位。

三、进一步加强勘察文件的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严格对勘察文件把关的同时,应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字签章的审查。由聘用单位完成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建设单位在送审时应将技术成果文件与《外聘协议书》复印件一并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对《外聘协议书》要素予以核对。凡勘察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签字签章不符合《暂行规定》要求的、由聘用单位完成但未提交《外聘协议书》的岩土工程勘察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审查合格书》。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暂行规定》及本通知要求,不得违反,一经发现,我委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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