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2013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关于做好2013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测办〔2012〕99号)和《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的通知》(市规发〔2013〕31号),我委组织开展了北京地区2013年测绘资质年度注册工作。现将注册结果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注册结果
截止2013年3月15日,本市测绘持证单位共计314家,申报年度注册的单位281家,未申报年度注册的单位18家; 2012年7月1日新核准免于年度注册的单位10家;正在审核测绘资 质延续的单位5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处理意见
1.对于准予注册,且已上报统计年报并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单位,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
2.对于准予注册,但未上报统计年报的单位,待上报统计年报审核后,再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
3.对于准予注册,但未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单位,待录入完毕后,再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
4.对于仍未上报统计年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尽快上报统计年报。
5.对于仍未录入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尽快录入管理平台。
6.对于人员劳动合同过期、重复注册及人员不符合标准的单位,暂不予注册,暂不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请于2013年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若补充人员需提供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人员履历表、社保证明等相关附件材料)。对于未提交陈述材料或陈述材料审查仍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3个月整改。整改期间不得承揽新的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整改结束后,我委将组织复查,对整改合格的单位,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进行处理。
7.对于仍未申报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暂不进行年度注册,不予换发测绘成果专用章。同时要求尽快按照要求申报年度注册。
三、有关要求
为加强对北京地区各测绘持证单位的管理,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技术规范,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并完善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提高测绘成果质量及服务质量。
2.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超越《测绘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
3.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不得为无证单位和个人提供证书、图签、图章,违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罚。
4.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所提交的测绘成果,必须在测绘成果的适当位置加盖“测绘成果专用章”。其中《测绘资质证书》含“竣工测量(建设工程)”业务范围的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必须在适当位置加盖“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专用章”。
5.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一年一度的测绘资质注册,接受市规划委的日常监管,具体要求参见《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
6.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应按规定进行成果汇交,成果汇交文件须使用统一的申报程序填报。申报程序可从市规划委网站免费下载,网址: http://www.bjghw.gov.cn /下载中心/测绘申报程序2.0版。具体要求参见《关于开展测绘成果和目录汇交工作的通知》(京勘设管字〔2004〕12号)。
7.持有《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被注销的,应当将《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