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范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统称全国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管理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首次注册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师)并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