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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2006-03-17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执行范围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全国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以下统称全国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结构)及各有关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地方委员会),在注册管理工作中,均应执行本规程。

   第三条 首次注册

   (一)申请条件

   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注册师)并受聘于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允许执业的其他机构的个人,均可申请注册。

   (二)提交材料

   首次注册应提交如下材料:

   1、注册师注册申请表(1式2份,见附表:建筑结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件;

   3、聘用单位出具的受聘人员的聘用合同复印件(至申请注册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职业道德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申请人自提出申请之日前最后一个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设计单位或允许其执业的其他机构出具方为有效;

   5、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体检证明(近3个月内体检有效);

   6、取得资格后调往其他单位并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工作关系调动或辞职的证明文件;

   7、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人员申请注册时,应出具申请人是在职教师或设计单位在编人员的证明文件;若为在职教师,还应按本规程第七条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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