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北京市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北京市从即日起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及要求
注册条件及要求详见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05]728号)文件。
申报材料包括电子文档、文字材料、证书(查验原件)、印章工本费(预收90元)。电子文档和文字材料请交到北京市规划委员会申报大厅(联系电话:68057264),费用请交到西城区二七剧场路东里新十一楼二层北段财务经济科。
附件:1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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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办市函[2005]72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加强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人员的管理,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的规定,现将首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条件
凡通过考试、考核认定或特许取得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身体健康,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注册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注册的人员通过聘用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注册申请须同时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档申报。申请人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网址: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ein.gov.cn)进入《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说明见附件1),免费下载个人版软件,填写、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附件2),并生成申报数据的电子文档。申请人将书面申报材料及电子文档送聘用单位。
个人申报材料包括: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个人申报数据软盘(或由企业从网上传输给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人取得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二)聘用单位对个人的书面申报材料签署意见和盖章,并对电子文档核对、汇总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注册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随申报函一并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接收、汇总个人电子申报数据,填写初审意见,打印《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汇总表》(附件3),连同申报函、书面申报材料于2006年2月底前,送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二层,邮政编码:100037;联系电话:010-68313587)。
(四)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对申报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注册要求的,自接收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初审部门或申请人,待补正材料或补办手续后,按程序重新办理。申报材料中,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不一致的,以书面材料为准。
(五)建设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和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告审批结果。
三、证书、执业印章及费用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2号院二号楼 102 电话(传真):010-68016541 邮箱:xiehuigongyou205@126.com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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