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北勘设测字〔2006〕57号)
各有关单位及执业注册人员: 为加强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简化注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各注册事项均按照《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进行管理。现将此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 北京市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为促进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注建(2006)3号《关于印发<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结合北京市注册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申请注册的个人必须使用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的注册申请表。 注册分为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注册申请表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级注册建筑师注销注册申请表》和《一级注册建筑师更改、补办申请表》。申请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cin.gov.cn)或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站(网址http:// cein.gov.cn)(免费)下载《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个人版软件,使用该软件填写、打印以上申请表并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二、个人申报材料 (一)初始注册: 一级注册建筑师可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近二年继续教育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 2.申请人取得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考试、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逾期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二)延续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每一注册期为2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在原单位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在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三)变更注册: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后仍按原注册有效期,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变更注册时延续注册有效期。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4.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 (四)其它特殊情况: 具备下列情况需更改和补办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的,办理时需提交更改、补办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 1.因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有误、破损、遗失等需更改、补办的; 2.因单位的企业资质证书号更改、且未到注册有效期的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的。(注册有效期届满的注册人员按单位新的企业资质证书号申报延续注册)。 (五)注销注册:有以下原因需注销注册的,提交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软盘(或从网上传输数据),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相应的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 5.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