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2009-08-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要求,自2009年9月1日起,全国统一开始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
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予以转发(详见附件),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请各单位清查内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情况,尽快办理执业注册人员延续注册事宜。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