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规范注册执业人员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注册执业行为,提高注册人员诚信水平,建立良好的北京市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以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重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将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二、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对在聘的注册执业人员情况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存在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行为;本单位贯彻落实有关注册执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情况;内部注册人员管理情况。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三、我委将对在京勘察设计单位在聘的注册执业人员情况进行抽查。一经发现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个人存在违规行为,我委将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同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个人和单位信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请各有关单位对此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抓好落实工作。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 建邦商务会馆413室;邮编:1000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