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教材(之十)教学计划>的通知》的通知
市注建管委〔2016〕00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市城市设计理念,加强注册建筑师专业素质的提升,提高责任意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必修教材(之十)教学计划》的通知(注建[2016]2号)现转发给你们。
为了提升北京市的注册建筑师整体技术水平,促进北京市城市设计发展,北京市注册建筑师注册管理办公室根据文件精神对开办继续教育学习的社会培训机构提出几点要求,具体如下:
一、各社会办学机构需根据《注册建筑师继续教育学时认证的管理办法(暂行)》要求,报备我办,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继续教育办学。
二、符合办学条件的社会机构,培训讲师需具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城市规划行业十五年以上,完成500万人口以上城市总体规划和编制项目不少于三项,且为项目负责人。
特此通知。
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