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注建秘〔2017〕18号)。现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结合我市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注册建筑师网上申报要求
(一)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注册建筑师,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行一级注册建筑师电子化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执行。
(二)二级注册建筑师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向我委申请二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时,须通过“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不再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一级注册建筑师相同,申请注册人员电子申报材料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要求。
(三)网上申报审批流程。申请单位网上提交初始、变更、延续、注销等电子申报材料,我委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无电子数据或数据不完整的不予受理和收件。二级注册建筑师相关申请由我委在“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注册条件进行核实确认。
二、申请单位诚信管理要求
申请注册人员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对申报材料中存在虚假内容的,我委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记录,在北京注册建筑师管理服务平台公示。同时,我委将加大对举报投诉的查处力度,对直接向我委反映或者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转我委核查的涉嫌弄虚作假、涉嫌违规注册等举报投诉,将按要求组织核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向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上报核查结果。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