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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2023-05-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关系管理,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的办会宗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会员可自愿参加.协会和所有分支机构组织的活动,并可以自愿申请加入任何分支机构。协会会员可按在协会任职级别自愿选择加入一定数量的分支机构:

(一)正副会长单位最多10家

(二)理事单位最多7家;

(三)会员单位最多3家。

第四条 会员由协会秘书处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

第二章会员入会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

(一)在北京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与之相关的建设、科研、教育、施工、生产、管理和服务保障等领域的守法经营单位。

(二)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定,践行行规行约;

(三)依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重视质量、商业信誉,在社会(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

(四)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意愿。

(五)协会分支机构会员即为本协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协会或分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协会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会员单位在履行规定的入会程序后,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权利及义务

第八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协会及所加入分支机构组织的会员活动;

(四)获得协会和所加入分支机构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协会和所加入分支机构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根据《章程》,会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和所加入分支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和所加入分支机构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并按协会会费标准足额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和所有分支机构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协会及所属分支机构以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为办会宗旨,在经主管部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社会组织职能。

     第十一条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

(一)免费服务类

1. 行业年度发展信息服务:会员单位可免费获得协会主持编制的研究报告资料、文集和协会会刊。

2. 诚信管理:会员可免费参与协会开展的诚信评估活动。

3. 评优推优:会员可免费参加协会组织的“北京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评选。

4. 行业宣传:协会常年接收会员单位的投稿,经审查合格后可在协会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免费刊登;协会宣传部门也可免费采编、刊发会员单位的信息。

(二)优先、优惠服务类

1. 课题研究:同等条件下,协会根据需要优先从会员单位中挑选代表性单位和人员参与行业课题研究。

2. 标准编制:接受会员单位为主编单位的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并在批准后指导主编单位完成团体标准编制、审查和发布等工作。

3. 学习和交流服务: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论坛、会议、培训等活动时,享受优先权和优惠价。

4. 咨询服务:享受提供的包括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咨询、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事故认定等咨询服务。

5. 优先享受业务范围内以及由理事会决定的其它服务。

6. 行业年度发展信息服务:会员单位享受优惠价订购协会主编或委托出版的行业专题研究报告、数据分析报告、资料集等正式出版物。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为加入本机构的会员单位制定服务清单,并在协会网站上公开。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协会建立会员单位信息数据库,配备会员关系管理岗位人员,推进会员关系管理的制度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名称、住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出任协会和分会职务人员、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协会更新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出任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原则上应为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且一个单位只能派一名代表出任协会的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单位应妥善保管会员证书,如有遗失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自愿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和所加入的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会长办公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示:

(一)2年不缴纳会费的;

(二)有严重违反章程及相关分支机构工作条例行为的;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受到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停业整顿、暂扣和吊销其执业资质、营业执照等处罚的;

(四)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严重失信行为,对行业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退会或者被取消会员资格后,会员证书自动注销,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因不缴纳会费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在足额补交会费后随即恢复会员资格;因其他情形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单位经认真整改,消除有关违规、失信行为的负面影响后(经国家及北京市相关部门确认其已履行处罚或处理决定,经审核已履行信用修复相关规定),可在两年后重新申请加入协会及相关分支机构。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秘书处负责解释。如有与《章程》相抵触的表述,以《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会第八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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