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北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三次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勘察设计协会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力求实现各会员单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主体权益之维护。现向广大会员单位第三次征求《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两份合同的意见稿,并将本协会法律顾问在网上征集意见、召开座谈会以及在协会法律咨询的基础上对于上述两份合同的修改意见公布如下;欢迎广大会员单位积极参与,并将修改建议于2008年12月31日下午5点前反馈于协会;
反馈协会电子邮件 :zfl-1951@263.net
法律顾问电子邮件;jakerine@163.com
2008年11月25日
本协会法律顾问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为在勘察设计市场中切实维护广大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2006年版本《北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北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如下:
一、《北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1、《北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第1页须知中六、本合同著作权为北京勘察设计协会所有。
建议修改为;本合同解释权为北京勘察设计协会。
2、第4页1、3及1、4条款中;指在合同中约定,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建议修改为:具有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按照法律规定的合法继承人。
3、第5页中11、1条款中工期;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计算。
修改为;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起止的时间期限。
4、第6页中3、3条款中技术标准、规范
修改为: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技术标准、规范。
5、第7页中4、1 条款: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超过规定期限的,设计人按本合同专用条款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提交设计文件时间。
修改为;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时间,并经发包人确认书面备案。
6、第7页中4、5条款;则双方结清已完成工作量的设计费,终止本合同关系,重新签订合同。
修改为;应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
7、第8页中5、6条款;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的,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照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修改为:收费额为总设计费的 %。
8、第9页中7、验收;发包人根据有关标准及施工审查结果对设计人提交的成果进行验收。
修改为;增加7、2条款;设计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报批相关部门,视为设计图纸已经实际使用。在本合同不能履行时,发包人应向设计师支付相应工作报酬,应不少于总设计费的 分之 。
9、第9页中9、2条款中;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日内,发包人应当向设计人结清全部设计费。
增加;愈期支付设计费用,每愈期一日按设计费总额的 %计算违约金。
10、第12页中16、2条款:设计工作进行到该阶段超过一半时,发报人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设计费。&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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