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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发〔2011〕2371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1970-01-01

北京地区各勘察、设计、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和《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的有关规定,我委于20121月至3月开展2012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

(二)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

照),年检合格。

(三)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或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证书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住所)、注册资金等项内容一致。

二、报送材料

(一)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全部有效城市规划编制证书、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各1本及复印件。

(二)满足资质分级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加盖有效执业印章)和身份证复印件;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近1个月社保缴费证明。

(三)用升级的资质管理企业版软件,按照数据备案的要求(“人员”填报全部技术人员,“业绩”填报近3年业绩),首先进行数据网上申报;申报成功后通过软件程序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数据备案表》1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时间安排

办理资质证书核验手续和报送备案材料的时间为2012110210。具体安排如下:

(一)2012110120受理资质证书最高级别为甲级(或一体化一级)的单位。

(二)201221213受理资质证书级别为乙级、丙级(或一体化二级、三级)的单位。

四、报送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9号建邦商务会馆五层503室。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确保报送企业备案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所报数据将作为今后勘察设计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二)此次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与企业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申报相挂钩,请企业按时上报统计年报和季报,凡未按规定要求申报2011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单位,均不予换发相应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三)本次监督检查将重点对所申报技术人员进行查重。对于已经离职的技术人员,各单位应及时在资质管理企业版中进行调离,调离后上报有关备案数据。

对于技术人员一人持有多本注册证书(包括注册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等),所有证书只能注册在1家企业,且只能在注册企业从业,各单位应在上报人员前进行自查,避免出现“人证分离”的情况。

(四)目前注册人员信息已与资质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可动态反映单位注册人员是否达标。各单位应加强对注册人员的管理,确保上报的注册人员达到资质标准要求。

(五)对于201141日前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标准中要求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本次可按相应专业的非注册人员上报并考核;对于201141日后申报设计资质并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需按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考核相应的注册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

(六)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时间安排,办理资质证书核验手续和报送备案材料,避免影响换章工作。

六、核查结果

(一)对资质核查不合格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不予换发2012年度勘察文件专用章及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资质核查和换章结果将在市规划委网站上公布。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资质监督检查和换章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此项工作。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联系人:吴鹏、李璇;联系电话:68034458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2号院二号楼 102

电话(传真):010-68016541

邮箱:xiehuigongyou205@126.com

邮政编码:10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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