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延续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4号令)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的要求,我委现开展2012年北京市施工图审查机构资格延续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已取得我委认定的房屋建筑、勘察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二、认定标准
(一)按照建设部134号令要求,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但考虑到历史原因及各审查机构实际情况,在身体状况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为保证审查质量,适当放宽审查人员年龄界限,即66岁-70岁审查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审查人员总数10%,并不多于3人,个别业绩突出,经验丰富,为施工图审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经特别审批后,年龄可适当放宽,上述超龄人员需提交身体健康证明,并且不计入认定审查机构所需专业人员数量中。
(二)除建设部134号部令规定条件外,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施工图审查机构中各专业审查人员应为专职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在审查期间保留其注册资格,但须暂停勘察设计执业。为确保审查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其执业注册印章须交由审查机构统一保管。
2. 审查人员只能在1个审查机构从事工作,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勘察设计单位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其申报的审查人员不得与申报单位勘察设计资质的人员重复。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认定的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情况,经核实后将取消其资格。
(二)注册人员的注册关系必须与申报单位一致(以申报时执业注册人员的注册章号为准)。
(三)提交材料。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及申报光盘1张(详见附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审查人员详细情况登记表》。
(1)申报时我委将核验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原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应加盖执业印章。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中所列审查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限等。
6.固定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7.质量管理体系通过认证的应提交认证证书复印件。
8.在上一个认定有效期内,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总结,总结应包括:每年完成的审查项目数量、总建设规模、经营收入及支出、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有无违规违纪行为及接受处罚的情况、如何完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建议等内容。
(四)其它要求:
1.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申报表》首页申报单位名称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明审查类别,市政基础设施类审查机构应表明子项类别,包括:燃气热力、给水排水、道路桥梁、轨道交通4个子项。
2.除申报表外的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封面(或首页)上应标明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列出详细目录及页码范围,规格应为A4纸,数量为1份,所有表格及填写内容均应打印输出。
3.申报人申报时应持申报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时间、地点
申报时间:
特此通知。
(联系人:侯川、胡坤;联系电话:68024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