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2012年度勘察设计资质监督检查第二批结果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竞争行为,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催报2012年度换领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备案材料的通知》(市规发〔2012〕374号)安排,我委对补报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检查结果
本次监督检查,第二批共有191家单位补充申报了材料。经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核查,结果为合格的单位有129家(详见附件1),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有58家(详见附件2),未说明人员重复的单位有5家(详见附件3)。
二、处理意见
(一)此次检查结果为合格并已报送2011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的单位,请于
(二)对于此次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暂不换发新的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单位,请于
(三)对于涉及重复申报技术人员且未按规定说明情况的单位,暂不换发新的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同时要求尽快按照《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核查2012年度第二批资质监督检查中技术人员重复申报问题的通知》(市规发〔2012〕643号)规定说明情况,待核查通过后再换发专用章。
(四)对于均未按第一批、第二批规定时间申报的单位,暂不换发新的勘察文件专用章或图纸报审专用章。对于此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换章要求将另行通知。
三、几点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在资质申请及核查中应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资质的管理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二)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在证书规定的等级、业务范围和有效期限内开展相应的勘察设计业务。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三)已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应依法承担保持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的义务,并协助和配合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五)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0号)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要求,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资质实行动态监管。
各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遵守勘察设计管理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勘察设计市场良好秩序,努力提高勘察设计质量和水平。
特此通报。
(联系人:吴鹏 李璇;联系电话:6803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