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评估填表说明
我分会就中设协字[2010]第29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建筑设计行业开展诚信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出现的相关问题统一答复如下:
一、申报条件调整
1、“凡具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均可申报”改为“凡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均可申报,并提供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2、“必须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建筑设计分会的会员单位”改为“除了是中国勘察设计协会或建筑设计分会的建筑设计会员单位之外,各省、市、自治区勘察设计协会的建筑设计会员单位也可申报”。
二、申报时间调整
现定于
三、全国建筑设计行业诚信单位申报表的说明
1、凡是没有具体规定所需资料年限的,均由各申报单位提供 2005至2009年的相关证明材料。
2、相关材料复印要求中所提出的“有效期内的各类认证证书”指管理体系证书。
3、“申报理由”应简述本单位在经营、财务、管理、创优、获奖、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概况,认为可以达到申报的条件。
4、“纳税情况说明”应填报经审计的财务年度报告中,各项税费的缴交情况,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5、“年检情况说明”应填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的结果,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6、“资信情况说明”应填报单位财务状况,例如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负债率、利润总额、及所有者权益情况,附复印件加盖公章。
全国建筑设计单位诚信评估评分细则
评价指标 |
标 准 分 |
单 项 分 |
评分标准 |
备注 | |
遵 守 法 规 |
行业法规 |
10 |
5 |
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无违反法规行为得5分,违反程序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证明,加盖公章,不提供者不得分。 |
5 |
无超越资质或以其它单位名义承揽业务得5分,违反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证明,加盖公章,不提供者不得分。 | |||
市场法规 |
15 |
5 |
执业注册人员无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无为其他单位勘察设计项目签字、盖章、挂靠得5分,违反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证明,说明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的执业情况,加盖公章。 | |
5 |
无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或无提供回扣进行不正当竞争、依法纳税得5分,违反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书面证明,说明企业执行国家收费标准的情况,加盖公章。 | |||
5 |
依法签订合同,合同履约率>90%得5分,>80%得4分,>70%得2分,<70%及以下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2007至2009年的合同签约数、履约数及履约率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
技术法规 |
10 |
10 |
勘察设计文件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得10分,不符合按情况扣5至10分。 |
当年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者为不符合。 | |
社 会 责 任 |
绿色、节能 环保 |
20 |
5 |
达到国家环保和节能要求得5分,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达到国家环保和节能要求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工程验收 |
5 |
工程验收均合格得5分,少量返工得2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2006至2007年设计完成,目前已经竣工验收的项目清单,并提供每年3项工程的验收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客户满意 |
5 |
与业主和谐合作,信誉满意度高得5分,发生纠纷按责任大小扣2至5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与业主和谐合作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
劳动保障 |
5 |
按规定缴交社保、医保等费用,职工福利有保障,得5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财务证明,不提供者不得分。 |
企 业 形 象 |
管理制度 |
35 |
10 |
有认可的环境、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证件得10分,环境、健康安全、质量管理体系缺一项扣2分,无章可循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相关认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对运行情况作简要说明。 |
责任事故 |
5 |
无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得5分,发现安全质量责任问题按项目每项扣2分,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设计质量检查中评为不合格的扣5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安全质量情况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
获奖情况 |
20 |
获省部以上科技进步奖、优秀设计、勘察、标准、软件奖或优秀企业等行业专项奖得5分,部门或地区奖得3分,QC小组奖0.5分,20分封顶。 |
申报单位应尽量提供齐全获奖情况的资料,证书复印件,也可只提供数量累计不超过《评分细则》中所规定的分数限值的项目资料,均要加盖公章。 | ||
文 化 建 设 |
文化建设 |
10 |
4 |
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见成效,企业和谐得4分,企业内部不稳定、职工群访、问题较多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企业文明建设和成果的书面说明,加盖公章。 |
公益事业 |
2 |
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得2分,无业绩不得分。 |
申报单位应提供参与和支持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或捐款票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 ||
荣誉称号 |
4 |
获中央、省部级精神文明建设奖或行业协会授予的精神文明建设荣誉称号得4分,地市级授予荣誉称号得2分,无荣誉称号不得分,4分封顶。 |
申报单位应提供荣誉称号的相关证明,不提供视为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