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2.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基础资料,并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要求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与勘察、设计有关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做好现场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记录与存档工作。
6.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全面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7.勘察单位应确保钻探机具、设备的完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钻探作业安全。并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地下管线及构筑物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在勘察过程中不受到破坏。现场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1.建设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工作,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
2.建设单位应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基础资料,并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不得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不得作为施工的依据。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
1.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2.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按照要求签署法人授权书和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3.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5.勘察、设计单位应及时处理施工现场与勘察、设计有关的质量安全问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做好现场文字、影像资料的收集、记录与存档工作。
6.勘察、设计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全面提高全员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责任意识。
7.勘察单位应确保钻探机具、设备的完好,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钻探作业安全。并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地下管线及构筑物保护措施,确保地下管线及构筑物在勘察过程中不受到破坏。现场作业过程中,若发生安全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