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启用2013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及勘察文件专用章的通知
市规划委各分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开展2013年度资质监督检查及换发勘察文件专用章和图纸报审专用章的通知》(市规发〔2013〕29号)的有关要求,2013年度“图纸报审专用章”、“勘察文件专用章”于2013年4月1日启用,有效期至2014年3月31日。
为加强北京地区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特重申如下:
一、凡报送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工程设计文件,均需在设计文件(含建筑装饰、环境工程、建筑智能化、消防、幕墙、钢结构、风景园林、照明等专项设计文件)首页及目录页右上角加盖“图纸报审专用章”。
二、凡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及提供设计单位、社会各界使用的“勘察成果报告”须在勘察报告首页及目录页加盖“勘察文件专用章”。
三、外埠勘察设计机构进京承接勘察设计任务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按照《外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进京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管理办法》(市规发〔2008〕738号)的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时,应出示工程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
四、执业注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及有关管理规定,只在1家勘察设计单位受聘、执业。在执业范围内对本人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实施签字盖章制度。勘察设计文件必须同时有本单位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五、认真执行《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等各类相应资质分级标准的有关规定,严禁勘察设计单位超越资质级别和业务范围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