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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1970-01-01

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

   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北京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北京总体规划的重要指示,强化“首都风范、古都风韵、时代风貌”的城市特色,大力推进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弘扬历史文化、保护优秀近现代建筑工作。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一件“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是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协调发展的重要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规〔2004〕3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认识到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必须依法做好保护工作。

   二、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各建设单位要自觉保护北京市已确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不得进行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见附件:北京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名录)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遭到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保护意识。对于在违法违规拆除、损毁、扩建、改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过程中提供了勘察、设计方案或技术咨询服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我委将依法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单位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二条2号院二号楼 102

电话(传真):010-68016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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