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研究》调研报告
《北京勘察设计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研究》调研报告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邀请中船第九设计研究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上海浦东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等四家税改单位,分别作为在沪央企、国企、中小型综合设计以及专业设计单位与课题组共同进行了“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影响的研讨。
会上,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邢国伟秘书长首先介绍了“营改增”在上海运行半年来对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产生的影响,随后,上海四家企业分别介绍了“营改增”对各自企业的影响。课题组成员在认真听取经验介绍后,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工作重点及可能遇到的难点问题与参会各单位进行了充分交流。最后,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陈丽萍秘书长介绍了协会的组织架构及财务工作委员会近年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并对北京勘察设计企业的税改工作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本次调研收获颇丰,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01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第二章第八条中对“应税服务”做了具体解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2011年11月,上海市启动了“营改增”税改试点工作。本次调研的四家单位就分别属于提供研发、技术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的企业,并已于2012年1月完成了税制的实际转换工作。
一、“营改增”对上海几所调研样本单位的实体影响
(一)税改后,设计企业税负不减反增
2011年11月,由上海领衔的“营改增”试点正式启动。这项被各界寄予厚望的政策,旨在通过税制调整避免重复课税。但从勘察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来看,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税制设计的特点,是就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增加值(人工成本和利润)部分缴纳税金,增加值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勘察设计行业是增加值较高的企业,所以就上海2012年1至8月勘察设计行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来看,企业税负的提升虽然小于预测的税负增量,但是对比原有营业税的缴纳,税负反而稍有上升。就四家调研样本单位来看,中船九院等其他三家单位税负保持平稳,上海现代集团增幅较为明显。以上海现代集团为例,2012年1至8月初步统计税负增加了600多万元。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税率提升造成税负增加。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即当期销售额*税率6%)-当期进项税额。在试点单位的名义税率由5%上升至6%的情况下,实际销项税率由5%上升至5.66%,导致税负上升。
2.进项税抵扣不足。可以抵扣的分包成本在缴纳营业税时可以执行差额纳税政策,因而对税负的降低几乎未发挥作用。成本项目中的人工成本不可以抵扣进项税,所占比重较高,达到55%左右,造成进项税抵扣不足。这也是造成税负上升的一个主要原因。
3.上升的税负无法转移。据统计,业主中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15%,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在85%,可见目前的业主单位主要经营非增值税业务,导致无法将增加的税收负担转移到下游企业。
此外,由于设计行业在一年中收费的不均衡性,尤其集中在岁末年初末。所以,从全年来看,税改工作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产生一定影响
营业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据调研单位介绍,“营改增”对收入确认方式和时点总体影响不大,但也有三点影响值得关注:
1.收入指标下降。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在确认收入时需要价税分离,收入指标会有所下降。经测算,下降比为5.66%。收入指标的降低将会影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以收入指标为评价标准的行业排名。
2.定金提前纳税。采用预收定金方式提供应税服务,由于尚未提供服务,定金可以不确认为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的当天。但是,一旦客户议价能力较强,要求提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设计单位就必须将定金纳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3.实际收入减少。“营改增”试点之后,应税服务理论上应当提价至包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才与试点前的成本相对应,但是由于“营改增”并未在全国、全行业开展,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进行抵扣。如果对方客户强势,试点单位只能保持原服务价格不变,自行承担该部分税负,在成本未能同步减少的情况下,实际收入下降。
(三)“营改增”对合同签订产生的影响
通过调研了解到,“营改增”对合同签订影响不大,但有三点值得重视:
1.合作伙伴的选择。选择合作伙伴时,应优先考虑税改地区单位。税改地区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可以合理降低企业税负。
2.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调研单位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借鉴销售合同的方式,订立价税分离的合同。这样可以体现税制改革的合理性。
3.增加合同中的信息量。为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信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保管、开具、作废、红字冲销、认证、抵扣等环节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发票管理就成为此次税改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下面分别从销项税和进项税两个方面就“营改增”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说明:
1.对销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开票信息一定要齐全、准确,以免出现由于信息错误而出现的作废和红字冲销。可以要求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主提供其一般纳税人登记证等证件,这样既可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又可以降低发票管理的工作量和相应的税务风险。
(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为180天,需要提醒业务部门及时将发票提交业主予以认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退票。
(3)严格执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废和红字冲销等方面的管理规定,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退票要履行红字冲销手续。
(4)将增值税发票提交业主时,需要履行签字手续来证明发票的交接。如果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业务部门与业主没有发票交接过程和明晰的交接清单,一旦发生发票丢失的情况,责任将无法认定。
2.对进项税发票管理的影响
(1)明确应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范围,当得则得。
(2)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业务要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3)设置专人管理进项税票的认证和抵扣工作。
(4)除非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否则必须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特殊情况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延期抵扣,这样企业可以避免相应的税负损失。
二、“营改增”课题调研中的反思与对策
(一)在增值税实际抵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经统计,勘察设计行业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支出项目大体包括:采购固定资产(不包含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无形资产、办公家具等,支付晒图费、效果图制作费、资料费、图书费、租车费、招投标费、劳保用品费、办公用品费、修理费、汽油费、水电费、审计费、评估费、运输费、勘察费、分包设计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咨询费等。
在调研过程中,以下三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1.对方单位若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一般纳税人的分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必须通过税务局或者总部代开。然而,一旦对方单位较为强势,拒绝开具专用发票,就会造成无法抵扣的税负损失。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通过认证就无法修改。认证后发现金额、单位错误等,则会造成抵扣数额偏低甚至无法抵扣的税负损失。
3.不是取得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能进行抵扣,一旦在抵扣过程中出现错误,将不可避免面临重大税务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可以如下措施进行应对:
1.遇到应该开具但实际不能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业务,需要在合同有关金额的谈判环节注意税款损失的挽回。
2.认证之前须仔细核对票面信息,杜绝出现有瑕疵的进项税票通过认证的事情发生。
3.需要根据增值税的纳税原理进行专业判断,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不得抵扣。例如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用于职工福利、非正常损失、接受的旅客服务、购入的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等。
(二)税收减免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
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享受增值税的优惠。调研中了解到:勘察设计单位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是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方面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设计分包的差额纳税事项,税制改革实行抵额或者抵税的做法。三是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但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等应税服务免交增值税。但是,如果客户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旦开具,免税政策将不适用。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2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该规定要求试点单位在签订设计分包合同时明确区别“直接抵税”还是“直接抵额”。具体操作见下表:
(三)其它有待政策支持的一些问题
1.鉴于勘察设计行业的特点,其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是否可以考虑人工成本的进项税抵扣。这样做,可以降低行业税负,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
2.明确差额纳税的适用范围。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局对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存在不同的解释。按照文件精神,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北京市部分地方税务局在理解勘察设计分包时仅认可勘察分包部分,对于设计分包不予认可,不能抵减当期的营业额。税改后国税局应明确适用范围。
3.对于确认应纳税义务的时点存在疑虑。按照增值税管理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为纳税义务时间,索取销售凭据的当天是指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在实际操作中,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该原则确认应纳税时间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按照此原则确认收入、确认应纳税时间,记录应收款,会造成应收款回款时间较长或者长期挂账的现象,降低应收款的质量和可收回性,增加坏账风险。
4.调研中了解到,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了财政补贴,按照增加销项税金的70%(0.66%(1-70%)=0.198%)按月由财政返还企业,以减轻企业负担。
三、 课题组的建议
(一) 研究分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具体选取不同类别的企业进行测算并加以分析。
(二)以政府和行业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沟通联系,争取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三)“课题组根据此次调研的结果,认为做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工作,企业应做到:
领导重视 企业的领导层需要关注“营改增”对企业经营方针、产业结构产生的影响。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原理不同,要想做好税改的总体部署,需要企业通过对业务链条的梳理,来再次审视企业的利润增长点和利润空间。
多方协同 当期缴纳的增值税离不开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可见,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生产、经营、采购的配合、理解和支持。
多层培训 组织培训要注意不同层次对培训的不同需求:管理层关注的是税改的背景、目的、纳税原理等宏观方面的政策变化;具体业务人员关注的是发票的开具、取得;财务人员更关心税改对财务核算、报税、存档、发票流转程序的影响。做好税改培训工作,需要有的放矢,才能实现培训的初衷。
建章建制 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专票管理办法,将发票的开具、作废、红字冲销、传递、审核、认证、抵扣、存档等环节,通过制度予以规范。
核查进项 对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应彻查企业的成本,分析并罗列可以抵扣的项目,并告知业务和采购部门。对于某些取得进项税发票有困难的业务,如:水电费、汽油费,应提前与合作方沟通,完善发票取得工作。
规范核算 由于销项税的计算和进项税的抵扣终究要汇集到财务核算上,所以在税改之前,要根据增值税核算原则,设置一套适合企业的税金核算体系。增值税核算的原则是按照不同税率分清应税和非应税项目的核算原则。
查遗补漏 税改工作会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难免百密一疏。税改初期需要通过各种渠道,做好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收集、反馈工作,进一步完善税改工作流程。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营改增”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