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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与安全工作的通知
来源:北京工程勘察设计协会       发布时间:1970-01-01

各建设、勘察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总体稳定,对确保工程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仍存在市场竞争不规范、企业诚信度较低、压缩合理勘察周期、勘察成果文件未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等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勘察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精心勘察,科学勘察,确保勘察质量。
    
各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勘察分析工作,查明场地的工程与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对建设工程的影响,确保勘察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重大工程特别是地下工程和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强化动态监测,建立健全险情预警和响应机制,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和风险。
    
二、建设单位应充分认识工程勘察工作的重要性,为保证勘察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开展招标投标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着重技术方案和企业诚信,择优选择勘察单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保证工程勘察必要的资金投入,不得恶意压价,不得迫使工程勘察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承揽任务。杜绝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      
    
(二)建设单位应当为勘察工作提供必要的现场工作条件,保证合理的勘察工期,提供真实、可靠的勘察依据资料以及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地下障碍物)。
    
(三)建设单位应向勘察单位提供勘察任务委托书、项目批准文件和明确的技术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勘察文件)报送至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认定的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勘察文件)不得使用。
    
三、勘察单位应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和安全
    
(一)勘察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业务。勘察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它勘察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业务。
    
(二)勘察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健全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制度;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勘察人员的质量责任意识;观测员、试验员、记录员、机长等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勘察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障地下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三)勘察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科学设计,精心勘察,并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勘察文件,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勘察单位应拒绝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合理要求,有权提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所必需的现场工作条件和合理工期。
    
(四)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切实落实质量责任。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实施后,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应具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相应的技术职称,并在规定的技术文件上签字。未经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的技术文件,不得作为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依据。
    
勘察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建设工程勘察成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负主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五)勘察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照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资料验收和签字;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当在勘察过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追记或者补记;工程勘察企业应当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钻探、取样的机具设备、原位测试、室内试验及测量仪器等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六)勘察单位应委派工程项目负责人参与施工验槽,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并对因建设工程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建议或方案;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验收和竣工备案。
    
(七)勘察单位应当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完成后,必须将全部资料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
四、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勘察文件)审查工作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必要时可对现场作业原始记录和测试、试验记录等进行核查。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有关文字报告、计算书、图纸图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
    
(二)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应及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我委将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市场和质量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查处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无资质、超越资质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条件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工程,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度和频次,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罚,并定期将违规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向社会公示。
特此通知。

                                                                                                                                                                                       ○○九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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